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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协会(Hunan Inquiry Learning and Practice Association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HIL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中小学生研学教育实践活动的理论研究、活动开展、业务培训等相关事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从事中小学生研学实践行业管理与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市场环境,培育行业知名品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我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湖南省民政厅为登记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5层501-502。活动地域:湖南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研学实践教育发展方针和政策法规,完成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制订行业规范,协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内部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宣传、交流服务等工作,促进行业发展;

(三)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课程研究与实践的创新,不断提升研学实践水平。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的开展;

(五)建立行业和会员大数据平台,推动资源共享;

(六)与国(境)内外同行业组织或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分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关心支持、致力于中小学生研学实践事业的专家、学者及各界名流等有关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湖南省内有关社会组织、中小学校、科研机构、研学实践基地(营地)、自然保护区、博物馆、图书场馆、文化场馆、人文历史保护单位、旅行企业及与研学实践相关的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发给证牌。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优先享用本会资料权,优先享有在本会官网、刊物上发表论文及著作权,优先享有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宣传推介权等;

(四)本会会员有关研学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科技专利、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本会依法依规给予保护;

(五)优先享受本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专业深造、对外交流权;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真实信息和资料;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所发证牌。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个人受刑罚或单位因经营违规等被相关部门通报并拉入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均应上交会员证及相关证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若干名,终身名誉会长拥有本会各种会议的参会权和选举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积极,能为研学实践教育贡献力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热爱本会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主长、秘书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一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主席(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督导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述职;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1、基地、营地、公司及其他:副会长单位年会费贰万元,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六千元,理事单位年会费肆千元,会员单位年会费贰千元。

2、学校:副会长单位年会费壹万元,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叄千元,理事单位年会费贰千元,会员单位年会费壹千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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